325.主管機關基於風險考量,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 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下列何者非屬之?
(A)現金
(B)銀行存款
(C)短期票券
(D)上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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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6), C(18), D(160), E(0) #3916091

詳解 (共 1 筆)

#7512781


信託業法第 32條(金錢信託之營運範圍)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
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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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69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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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信託業法》第 32 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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