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主管機關基於風險考量,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
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下列何者非屬之?
(A)現金
(B)銀行存款
(C)短期票券
(D)上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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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154), C(284), D(1832), E(0) #2424713
統計: A(238), B(154), C(284), D(1832), E(0) #2424713
詳解 (共 2 筆)
#4585750
信託業法 第32條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
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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