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0 對於非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進行實體審查
(B)為不受理之決定
(C)裁定移轉管轄
(D)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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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309), C(26), D(62), E(0) #1425151
統計: A(9), B(309), C(26), D(62), E(0) #1425151
詳解 (共 2 筆)
#4630857
訴願法
第77條(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第79條(無理由訴願應以駁回)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人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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