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關於我國民法物權編取得時效之規定,何者正確? (A)所有權之取得時效..-阿摩線上測驗
6F 呂儀芳 高一下 (2024/06/30)
(B)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C)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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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Chyan-Hwei Ga 高一上 (2024/07/15)
物權時效 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 768-1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1 條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
8F 努力努力(邀請210669 國三下 (2024/10/10)
筆記 768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769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769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770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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