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法院聲請釋憲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聲請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371、572、590 號解釋
(B)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判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C)已明文規定於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D)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得認定命令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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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9), B(1549), C(342), D(1216), E(0) #3295784
統計: A(299), B(1549), C(342), D(1216), E(0) #3295784
詳解 (共 8 筆)
#6200348
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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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633
釋字590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此所謂「法官於審理案件時」,係指法官於審理刑事案件、行政訴訟事件、民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等而言,因之,所稱「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亦包括各該事件或案件之訴訟或非訟程序之裁定停止在內。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乃法官聲請釋憲必須遵循之程序。惟訴訟或非訟程序裁定停止後,如有急迫之情形,法官即應探究相關法律之立法目的、權衡當事人之權益及公共利益、斟酌個案相關情狀等情事,為必要之保全、保護或其他適當之處分。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及第五七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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