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大法官解釋曾宣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部分規定違憲,主要係違反下列那項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法律明確性原則
(D)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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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0), B(1166), C(335), D(1526), E(0) #3295776
統計: A(490), B(1166), C(335), D(1526), E(0) #3295776
詳解 (共 9 筆)
#6201736
可參考釋字485,以下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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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同條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後段「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之規定,固係以照顧遺眷為目的,但不問其子女是否確有由國家照顧以解決居住困難之必要,均賦與其承購房地並領取與原眷戶相同補助之權利,不無明顯過度照顧之處。又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然其購屋款項既主要來自國家補助,與純以自費取得之不動產者有間,則立法機關自應考慮限制承購人之處分權,例如限制其轉售對象及轉售價格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使有限資源得為有效之利用。上開條例規定與限定分配國家資源以實現實質平等之原則及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未盡相符,立法機關就其與本解釋意旨不符之部分,應通盤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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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582
解釋文第2段
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立法機關就上開條例與本解釋意旨未盡相符之部分,應通盤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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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説
好處要不要給 不能看他是“誰” 這種唯一的要件
要從“誰”+“生活條件”如何 來做綜合的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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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517
大法官曾針對《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部分規定作出解釋(如釋字第 485 號等),
宣告其違憲,主要原因在於對不同類型的眷戶缺乏合理差別待遇,
違反了憲法第 7 條的 (D)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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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未能妥善照顧有實際生活困難的眷戶,導致保障不均。
口語解析:
當時的眷改條例在分配房屋時,
當時的眷改條例在分配房屋時,
並沒有考量到有些人真的比較需要幫助(例如經濟困難、無處可去),
而是齊頭式平等或不合理的補助方式,被大法官認定違反了實質平等,所以是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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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7402
解釋文第2段
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立法機關就上開條例與本解釋意旨未盡相符之部分,應通盤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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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説
好處要不要給 不能看他是“誰” 這種唯一的要件
要從“誰”+“生活條件”如何 來做綜合的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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