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法院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審查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並施行之條約
(B)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所訂定之命令
(C)終審法院之判例
(D)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之自治法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44), B(853), C(905), D(471), E(0) #3295842
統計: A(2244), B(853), C(905), D(471), E(0) #3295842
詳解 (共 5 筆)
#6192147
※ 憲訴§55: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
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J329:依照憲法第38條、第58條第2項及第63條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177
0
#6242172
已經受不了老是看錯題目的我了!?
「何者正確」
0
1
#7300777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 (A) 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並施行之條約
ㅤㅤ
? 答案解析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果認為所應適用的「法律位階法規範」違憲,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為什麼 (A) 是正確標的?
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經立法院議決通過並由總統公布施行的「條約」,其效力等同於國內的法律(法律位階)。既然條約屬於「法律位階」,法官若認為該條約違憲且影響案件判決,就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 (B) 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所訂定之命令:
法官在審案時,如果覺得行政機關的「命令」違憲,他可以直接拒絕適用(這叫法官的「命令違憲審查權」),不需要也不可以因此停下審判去麻煩大法官。大法官只處理法官改不動的「法律位階」規範。 - ? (C) 終審法院之判例:
根據現行法律與實務見解,判例(或最高法院決議)是法院為了統一法律見解而產生的,性質上與「法律」不同,不屬於法院得聲請憲法審查的對象。 - ? (D) 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之自治法規:
如果自治法規已經被監督機關函告無效,它就已經不具效力了,法官自然不會在案件中「適用」它,當然也就沒有聲請憲法審查的必要。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 口語解釋:這題在說什麼?
這題是在測試你知不知道:「法官覺得哪些規矩不爽,可以叫大法官出來定奪?」
- 法官權力有上限:法官很有權力,但他不能隨便說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無效。所以遇到「法律」或「等同法律的條約」時,他必須乖乖停下來,寫報告請大法官審查(選項 A 對)。
- 法官能自己解決的,就自己來:如果只是行政機關訂的小「命令」,法官自己就可以判定它不合法、不理它,不需要找大法官(選項 B 錯)。
- 判例不是法:判例是學長(最高法院)的意見,法官如果覺得不對,可以不跟隨,不用找大法官(選項 C 錯)。
這題最難的地方在於你要知道「條約 = 法律」,只要記住這點就能拿到分數!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