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必要之證據保全
(B)不得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為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
(C)得對總統身體進行鑑定
(D)總統無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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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7), B(484), C(51), D(302), E(0) #3295780
統計: A(2547), B(484), C(51), D(302), E(0) #3295780
詳解 (共 5 筆)
#6200340
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僅及於其個人犯罪之暫緩訴究,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於偵查或審 判程序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為避免證據湮滅,致總統經罷免、解職或卸任後已無起訴、審判之可能,仍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程序,例如勘驗物件或電磁紀錄 、勘驗現場、調閱文書及物件,以及自總統以外之人採集所需保全之檢體等。但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 保障之意旨,上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措施,均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或對其身體之搜索、勘驗與鑑定等,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其有搜索與總統有關之特定處所以逮捕特定人、扣押特定物件或電磁紀錄之必要者,立法機關應就搜索處所之限制、總統得拒絕搜索或扣押之事由,及特別之司法審查與聲明不服等程序, 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
總統於他人刑事案件為證人之義務,並非憲法第五十二條所謂之 「刑事上之訴究」,因此不在總統刑事豁免權之範圍內。惟以他人為 被告之刑事程序,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如以總統為證人時,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之規 定,以示對總統之尊崇,但總統得捨棄此項優遇而到場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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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7238
(A) 若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必要之證據保全

(B)

(C) 不得對總統身體進行鑑定

(D) 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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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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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為
(A)。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 關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的見解:
- ✅ (A) 正確:檢察官於總統任職期間,若發現其有犯罪嫌疑(除內亂、外患罪外),雖然暫時不得對其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但為避免證據滅失,得為必要之證據保全措施。
- ❌ (B) 錯誤: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也就是說,在涉及他人的案件中,仍可對總統進行相關調查。
- ❌ (C) 錯誤:憲法對總統身分之尊崇,原則上不得對總統身體進行強制處分(如強制採樣鑑定),除非是為了維持國家安全或與職權無直接關涉之即時勘察。
- ❌ (D) 錯誤:總統刑事豁免權不及於於他人刑事案件中擔任證人之義務。總統仍有為他人案件出庭作證的義務,僅在程序上可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04 條,就其所在詢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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