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 80 條審判獨立所適用之對象?
(A)行政法院法官
(B)司法院大法官
(C)檢察官
(D)懲戒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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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94), C(3207), D(111), E(0) #3295783
統計: A(76), B(194), C(3207), D(111), E(0) #3295783
詳解 (共 5 筆)
#6255465
釋字530號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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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查刑事案件之檢察事務,依檢察一體之原則,檢察總長及檢察長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所定檢察事務指令權,是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執行職務,係受檢察總長或其所屬檢察長之指揮監督,與法官之審判獨立尚屬有間。關於各級法院檢察署之行政監督,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從而法務部部長就檢察行政監督發布命令,以貫徹刑事政策及迅速有效執行檢察事務,亦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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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無須審判獨立,負責佐證,所以通常偏頗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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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625
正確答案為 (C) 檢察官。
根據憲法第 80 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規定,
審判獨立適用對象為審理案件的「法官」(含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及大法官)。檢察官雖屬廣義司法機關成員,但其職責為偵查與公訴,非行使審判權之主體,故不適用審判獨立之保障。
- (A) 行政法院法官:行使行政審判權,適用審判獨立。
- (B)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01 號解釋認定大法官具有法官身分,適用審判獨立。
- (C) 檢察官:屬檢察體系,非憲法第 80 條之法官,故非其適用對象。
- (D) 懲戒法院法官:行使公務員懲戒審判權,適用審判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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