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無效,所稱之不能,是指: (A)自始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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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2/14)
《民法》第246條(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I.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II.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720號民事判決之理由摘錄:「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該項所稱不能給付,係指自始客觀不能。自始客觀不能係指契約訂定時,其給付對任何人而言均無法履行而言。如房屋毀損、滅失或另出租他人並交付使用,無從依租賃契約交付承租人使用;或買賣之物法令禁止交易,而無法交付等。」 參考資料: 1....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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