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執行之名義?
(A)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行政處分
(B)法院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所為之假處分裁定
(C)確認身分之行政處分
(D)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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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509), C(4884), D(883), E(1) #142220

詳解 (共 10 筆)

#129028
確認身分之行政處分 EX 國宅申請~助學貸款~
只是單純確認身分,並無作或不作為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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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454

給程阿貓

看完你PO的這篇文章我就懂了

行政契約不能是行政執行的名義

但在例外情況下"自願接受執行"的行政契約即可為行政執行的名義

感謝你的解答 我懂了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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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06

看了書上我一時找不到你說的那段,所以查了一下
http://lawyer.get.com.tw/exam/questions/mtest/pl046.shtml
文中擬答的(二)、(三)有提到

(二)若人民不履行行政契約之給付義務,原則上行政機關不能以行政執行手段強制人民履行:蓋行政機關固然有所謂「方式選擇自由」,可以自行選擇行政行為的形式;但一旦選定之後,後續的執行、效果等問題均應依此一行政行為之法理處理。既然行政機關已選擇締結行為契約,即應依行政契約之法理解決執行之問題。

而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與第二十七條,無論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或是(公法上)作為與不作為義務之執行名義,僅包括「依法令直接課與義務」、「依行政處分課與義務」或「依法院裁定課與義務」之情形,而不包括「行政契約不履行」的情況。因此,人民不履行行政契約上的義務,行政機關無法透過行政執行法逕行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僅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的「一般給付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之後,再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條、第三○六條規定強制執行。畢竟契約之內容是雙方基於對等地位協商、合意而確定,若對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有爭執時,竟允許當事人之一方以「高權」直接強制他方履行之,對被強制之一方(即人民)不但有失公平,更是對其權益的侵害。

惟有例外的是行政程序法第一四八條第一項的特別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在本條項規定之情形下,行政機關才有直接執行之可能。

 (三)若是行政機關不履行契約之給付義務,人民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的「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行政機關履行,待取得勝訴判決後,再依行政訴訟法第 三○五條、第三○六條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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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44
回覆1F
行政契約本無執行力,然而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約定,使行政契約本身即具有執行力,毋須再經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即可逕予執行。
因此,D選項沒有問題。

而行程法第148條第3項,僅是程序規定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的意思。
題旨是問行政執行名義,而非適用行政執行法之程序。

再者,雖然行程法第148條第3項規定是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是指不能以該自願接受強執之行政契約【直接】適用行政執行法去執行,
仍然可以透過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之規定,於執行機關為行政機關時,【間接】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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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057
不太會分辨 @@a  關鍵在於是否有無「自願接受執行」嗎?

(B)10 下列何者非行政執行法第11條所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發生原因? 
(A)法令規定 
(B)行政契約 
(C)法院裁定 
(D)行政處分
 
(D)6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A)規費 
(B)稅款 
(C)工程受益費 
(D)行政契約之金錢給付義務

 

(C)13 下列何者並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 
(A) 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 
(B)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罰鍰處分 
(C)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應給付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積欠之醫療費 
(D) 當事人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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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922

行政契約之金錢給付 因為行政契約是雙方性 所以這是雙方一開始就協議好的事情 協議好才會簽訂

除非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不然是不可以強制執行的。可是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所以未自願接受執行的行政契約 自然就不能算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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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423
1. C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依行...
(共 3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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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832

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二項: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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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71

根據$148之3 D選項的強制執行不是準用 "行政訴訟"的強制執行  不是  "行政執行"的強制執行嗎 ? 難道我法條了解錯誤嗎  有人幫我解惑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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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2474

-不履行行政契約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僅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一般給付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之後,再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人民有金錢給付義務未履行 準用行政訴訟法 即得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請問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適用哪種法是要看有沒有行政契約嗎?@@

我越看越搞混 求高人指點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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