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執行之名義?
(A)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行政處分
(B)法院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所為之假處分裁定
(C)確認身分之行政處分
(D)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行政契約
統計: A(121), B(509), C(4884), D(883), E(1) #142220
詳解 (共 10 筆)
只是單純確認身分,並無作或不作為的考量
給程阿貓
看完你PO的這篇文章我就懂了
行政契約不能是行政執行的名義
但在例外情況下"自願接受執行"的行政契約即可為行政執行的名義
感謝你的解答 我懂了 ^_________^
看了書上我一時找不到你說的那段,所以查了一下
http://lawyer.get.com.tw/exam/questions/mtest/pl046.shtml
文中擬答的(二)、(三)有提到
(A)法令規定
(B)行政契約
(C)法院裁定
(D)行政處分
(A)規費
(B)稅款
(C)工程受益費
(D)行政契約之金錢給付義務
(C)13 下列何者並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名義?
(A) 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
(B)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罰鍰處分
(C) 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應給付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積欠之醫療費
(D) 當事人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之金錢給付 因為行政契約是雙方性 所以這是雙方一開始就協議好的事情 協議好才會簽訂
除非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不然是不可以強制執行的。可是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所以未自願接受執行的行政契約 自然就不能算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名義
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二項: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根據$148之3 D選項的強制執行不是準用 "行政訴訟"的強制執行 不是 "行政執行"的強制執行嗎 ? 難道我法條了解錯誤嗎 有人幫我解惑一下嗎
-不履行行政契約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僅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一般給付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之後,再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人民有金錢給付義務未履行 準用行政訴訟法 即得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請問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適用哪種法是要看有沒有行政契約嗎?@@
我越看越搞混 求高人指點迷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