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462 號之意旨,各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為:
(A)特別權力關係
(B)公權力之行使
(C)聘僱契約關係
(D)公務員任命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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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2), B(4908), C(705), D(164), E(0) #142223

詳解 (共 3 筆)

#113624
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判例,與上開解釋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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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00

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為:公權力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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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2051
不管你是公/私立大學,只要教師升等評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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