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 46-1 條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
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法44
地籍測量依左列次序辦理:一、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二、圖根測量。三、戶地測量。四、計算面積。五、製圖。
土法44-1
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設立界標,並永久保存之。界標設立之種類、規格、方式與其銷售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法46-1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土法46-3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33 下列關於地籍測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地籍測量之次序,戶地測量先於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