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 手,並檢查下列何種狀態?
(A)是否私藏走私品
(B)是否酒醉駕車
(C)是否持有兇器
(D)是否精神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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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15), C(3542), D(16), E(0) #1491118
統計: A(51), B(115), C(3542), D(16), E(0) #1491118
詳解 (共 3 筆)
#3317838
警械使用條例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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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348
選B的人可能想成警職法
(題目問警械使用條例,且要件也不同)
警職法第八條:
I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II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警職法第八條:
I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II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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