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銷售貨物?
(A)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
(B)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C)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受託人
(D)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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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6), C(815), D(29), E(0) #1464472

詳解 (共 1 筆)

#237855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n修正日期民國10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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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3-1

託財產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者,不適用前條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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