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57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33 懲戒案件之被付懲戒人死亡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下列何種議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