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刑法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幫助犯之不法內涵輕於正犯、教唆犯
(B)幫助犯之處罰,得依照正犯之刑減輕
(C)被幫助人若不知幫助之情者,不成立幫助犯
(D)被幫助者是否具有「有責性」(罪責),皆不影響幫助犯之成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 B(42), C(1285), D(190), E(0) #184240
統計: A(40), B(42), C(1285), D(190), E(0) #184240
詳解 (共 4 筆)
#1090407
幫助犯是指基於幫助他人犯罪的意圖,為他人犯罪行為或所欲達成的犯罪結果提供助力,以促使犯罪結果實現的一種犯罪型態的人。
換言之,既然是幫助他人犯罪,所以幫助犯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對於該他人的犯罪已經有所認識,如果並不知道該他人正在或正欲進行犯罪,則不構成幫助犯;
必須是幫助他人實現不法意圖,而不能是實現自己的犯意;反之,如果是基於自己對法益攻擊的企求,則自己另外獨立為正犯。若是再與其他正犯彼此勾謀、行為分攤,則成立共同正犯關係。
幫助必須具有效果,若幫助是無效的,則不構成幫助犯。幫助的介入點,只要在結果發生之前,都可以成立幫助犯。
10
0
#1090413
(C)「幫助人」若不知幫助之情事為犯罪者,不成立幫助犯→這樣才是對的
3
1
#1324814
請問一下各位高手 D是沒有錯的嗎?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