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口授遺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口授遺囑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始可為之
(B)口授遺囑必須要有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C)口授遺囑若予以錄音的話,可不作成筆記
(D)口授遺囑皆應提經法院認定其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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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42), C(132), D(564), E(0) #189435
統計: A(47), B(42), C(132), D(564), E(0) #189435
詳解 (共 2 筆)
#164747
民法 第1197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
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
院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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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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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 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
第 1197 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
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
院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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