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未有不得升遷的限制條件,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因最近幾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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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150), C(846), D(15), E(0) #156660

詳解 (共 2 筆)

#494829

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一、   最近年內曾獲頒功績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二、   最近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案考績(成)有案。

三、   最近年內曾當選範公務人員。

四、   最近年內曾獲頒章、公務人員傑出獻獎。

五、   經公務人員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之職務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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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17
名  稱公務人員陞遷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 11 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無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 格者,得經甄審委員會同意優先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或專業獎章。 二、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成)有案。 三、最近三年內曾當選模範公務人員。 四、最近五年內曾獲頒勳章、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五、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分發,先以較所具資格為低之職務任用。 合於前項得優先陞任條件有二人以上時,如有第五款情形應優先陞任,餘 依陞任標準評定積分後,擇優陞任;其構成該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 限。同時兼具有兩款以上者亦同。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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