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法院審理某甲於馬路上隨機殺人案,開庭時法院湧入上百名情緒激憤欲旁聽之民眾,審判長下列何種處置錯誤?
(A)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採取發放旁聽證措施,限制進入法庭旁聽之人數
(B)對欲進入法庭旁聽之民眾,查驗身分證件實施安全檢查
(C)禁止旁聽民眾在法庭內拉抗議布條、錄音、錄影
(D)為維護公共秩序,避免刺激民眾,法庭不公開且不宣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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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5), C(21), D(989), E(0) #1407101

詳解 (共 1 筆)

#5517369

法庭旁聽規則

第 3 條
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
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席如有空位,得隨時核發旁聽證。
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
法院核發旁聽證者,得規定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坐。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影、錄影、錄音器材。但攜帶具有上開功能之電子機具已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不在此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法院組織法
 
第 87 條
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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