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法院公開審理案件,於法庭設旁聽席。為維持法庭秩序,下列關於旁聽規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方便新聞媒體報導,法庭得設記者旁聽席,專供記者旁聽
(B)旁聽民眾拒絕安全檢查者,禁止旁聽
(C)法院公開審理,旁聽時只要不干擾開庭,可以用手機自行錄音、錄影
(D)法庭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可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 B(11), C(1058), D(20), E(0) #1407108
統計: A(32), B(11), C(1058), D(20), E(0) #1407108
詳解 (共 2 筆)
#5517427
第 4 條
法庭得設記者旁聽席,專供記者旁聽。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影、錄影、錄音器材。但攜帶具有上開功能之電子機具已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不在此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第 3 條
法院為維持法庭秩序,於必要時得斟酌法庭旁聽席位之多寡核發旁聽證。
法院決定核發旁聽證之法庭,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旁聽證應依請求旁聽者登記之先後次序核發之。旁聽席如有空位,得隨時核發旁聽證。
核發旁聽證時,應命請求旁聽者提交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查驗,並得登記姓名、住所備查。所提證件於交還旁聽證時發還之。
法院核發旁聽證者,得規定旁聽人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坐。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