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向乙出售 A 商品,其價金給付請求權因數年間未行使,致消滅時效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拒絕給付甲該筆價金
(B)甲的價金債權消滅
(C)乙仍為履行而支付該筆價金後,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D)甲得請求法院更新其消滅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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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83), B(854), C(537), D(294), E(0) #1089869

詳解 (共 10 筆)

#1241694

本題為考古題的變形:

17.消滅時效完成後:(答案→C)
(A)債權消滅,債務人無需給付
(B)債權消滅,債務人仍需給付
(C)債權並未消滅,但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D)債權並未消滅,故債務人不得拒絕給付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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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497


講白話~~~


(A)乙得拒絕給付甲該筆價金

叫乙還錢的時間過了,想叫乙還乙可以不還.


(B)甲的價金債權消滅

討債時間過了雖然法律上乙不用還甲,但乙還是欠債人,甲也還是債權人.


(C)乙仍為履行而支付該筆價金後,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乙還甲錢後發現因法律上的時間過了,其實乙可以不要還甲的,所以叫甲再把錢還給乙.這怎麼可能,門都沒有.


(D)甲得請求法院更新其消滅時效期間

欠錢欠到時間快過了沒要到,請法院再延長可以要求還錢的時間是不行的,

因為十五年了都沒要也不去告,這麼懶散,法院不能因甲懶散而幫忙.


161
1
#1239859

民法 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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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350

●甲、乙訂有買賣契約,依約甲有先給付價金義務。甲依約欲給付價金時,遭乙拒絕受領。其後甲於乙之 履行期屆至時,請求乙交付標的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B)
因甲有先給付義務,甲仍須先履行始得請求乙履行 
(C)
乙拒絕受領時,甲之債務即已消滅,乙亦無須給付 
(D)
乙既拒絕受領在先,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105 年 -原民四等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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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288
民法採取權利抗辯主義
即就算過消滅時效,權利不會消滅,但得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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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221
2F
債權還在,只是行使時因時效消滅,導致債務人有抗辯權,會產生障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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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604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62,&job_id=58386&article_category_id=272&article_id=28205

Q: 債權並未消滅,但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問抗辯的理由是時效或其它?

A: 六、(一)消滅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即權利自體本身並不消滅,其訴權亦不消滅,僅使債務人取得給付的抗辯權而已。

 

Q: 不然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權未消滅又有何用,一樣拿不到錢不是嗎?

A: 六、(二)消滅時效完成後,因其債權本身仍未消滅,如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即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六、(三)以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但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六、(四)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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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7526
消滅時效,只有義務存在,責任不存在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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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9941
33 甲向乙出售 A 商品,其價金給付請...
(共 2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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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808
債權有效,物權(錢)移轉得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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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35216
未解鎖
(A) 乙得拒絕給付甲該筆價金 ✅◈該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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