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向乙出售 A 商品,其價金給付請求權因數年間未行使,致消滅時效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拒絕給付甲該筆價金
(B)甲的價金債權消滅
(C)乙仍為履行而支付該筆價金後,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D)甲得請求法院更新其消滅時效期間
統計: A(9483), B(854), C(537), D(294), E(0) #1089869
詳解 (共 10 筆)
本題為考古題的變形:
(A)債權消滅,債務人無需給付
(B)債權消滅,債務人仍需給付
(C)債權並未消滅,但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D)債權並未消滅,故債務人不得拒絕給付
講白話~~~
(A)乙得拒絕給付甲該筆價金
叫乙還錢的時間過了,想叫乙還乙可以不還.
(B)甲的價金債權消滅
討債時間過了雖然法律上乙不用還甲,但乙還是欠債人,甲也還是債權人.
(C)乙仍為履行而支付該筆價金後,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乙還甲錢後發現因法律上的時間過了,其實乙可以不要還甲的,所以叫甲再把錢還給乙.這怎麼可能,門都沒有.
(D)甲得請求法院更新其消滅時效期間
欠錢欠到時間快過了沒要到,請法院再延長可以要求還錢的時間是不行的,
因為十五年了都沒要也不去告,這麼懶散,法院不能因甲懶散而幫忙.
民法 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甲、乙訂有買賣契約,依約甲有先給付價金義務。甲依約欲給付價金時,遭乙拒絕受領。其後甲於乙之
履行期屆至時,請求乙交付標的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B)因甲有先給付義務,甲仍須先履行始得請求乙履行
(C)乙拒絕受領時,甲之債務即已消滅,乙亦無須給付
(D)乙既拒絕受領在先,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答案:A
Q: 債權並未消滅,但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問抗辯的理由是時效或其它?
A: 六、(一)消滅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即權利自體本身並不消滅,其訴權亦不消滅,僅使債務人取得給付的抗辯權而已。
Q: 不然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權未消滅又有何用,一樣拿不到錢不是嗎?
A: 六、(二)消滅時效完成後,因其債權本身仍未消滅,如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即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六、(三)以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但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六、(四)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