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關於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縣(市)政府若對縣(市)議會之議決案有執行不當之情形時,縣(市)議會得直接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
(B)直轄市議會於大會開會時,若對於特定事項有進一步明瞭之必要者,得邀請與該事項有關之直轄市政府一級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C)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有接受鄉(鎮、市)民代表質詢之義務
(D)直轄市議會委員會開會時,若對於特定事項有進一步明瞭之必要者,得邀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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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0), B(114), C(162), D(149), E(0) #2129223
統計: A(750), B(114), C(162), D(149), E(0) #2129223
詳解 (共 3 筆)
#3714483
(A)地方制度法
第 38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對直轄市議會、縣 (市
)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B)(C)(D)地方制度法
第 48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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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617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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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 |
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
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縣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內政部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
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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