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
(A)調解案之他造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
書副本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並副知申
請人。
(B)調解,以公開為原則。
(C)就調解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
人,調解委員得依職權審酌通知其參加調解程序。
(D)申訴會於調解時,得
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鑑定 ,並得邀請學者或專
家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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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638), C(20), D(10), E(0) #3087555
統計: A(33), B(638), C(20), D(10), E(0) #3087555
詳解 (共 2 筆)
#6197545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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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調解事件經審查無前條各款應不受理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並應速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
前項調解之進行,申訴會得按事件需要,指定諮詢委員若干人,以備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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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調解程序於申訴會行之;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前項調解,以不公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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