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主管機關拆除違建,過程中警察在場維持秩序,此種情形警察之任務執行在行政法上之性質為何?
(A)行政執行
(B)職務協助
(C)直接強制
(D)間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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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877), C(75), D(17), E(0) #2799130

詳解 (共 2 筆)

#5622689

行政執行法 第 2 條→(A)若是問拆除違建就屬行政執行&強制執行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行政執行法 第 6 條→(B)警察職權包含限制公眾得出入場所(拆除違建時維持秩序),是屬職務協助
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須在管轄區域外執行者。
二、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
三、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
四、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
五、執行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者。
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即時通知請求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請求機關負擔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C)&(D)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法規引用網址:
行政執行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3
警察職權行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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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9760
警察在場維持秩序→行政協助(職務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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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題意】 警察在違建拆除時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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