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法庭如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如何處置?
(A)以裁定駁回之
(B)以判決駁回之
(C)為不受理之判決
(D)為免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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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 B(64), C(87), D(10), E(0) #2851315
統計: A(336), B(64), C(87), D(10), E(0) #2851315
詳解 (共 3 筆)
#5855066
公務員懲戒法 第 90 條
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如認為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如認為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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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6641
公務員服懲戒法第 90 條
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者,以判決駁回之;如認為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懲戒法庭認為再審之訴有理由者,應廢棄原判決更為判決。但再審之訴雖有理由,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再審判決變更原判決應予復職者,適用第七條之規定。其他有減發俸(薪)給之情形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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