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公務員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處罰者,不得再予以懲戒
(B)同一行為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懲處者,不得再予以懲戒
(C)同一行為已受懲戒確定,事後發現情節更重者,得再予以懲戒
(D)同一行為已受行政罰之處罰者,得再予以懲戒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 B(8), C(27), D(181), E(0) #3189776

詳解 (共 3 筆)

#6006504
(A)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處罰者,得再予以...
(共 2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159182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2 條 同一行為...
(共 1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0
#6242589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Ⅰ. 同一行為,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Ⅱ.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Ⅲ.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ㅤㅤ
一、刑懲並行原則
  • 判斷依據:懲戒案件事由之成立與否,是否以刑事裁判為依據?
若否,則原則上不因行為是否在刑事偵查/審判中而停止懲戒審理;
若是,則例外要停止懲戒審理程序,等刑事判決確定再進行,避免事實認定發生分歧。
  • 原則:刑懲並行;例外:刑先懲後。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行政罰之處罰者,得再予以懲戒。
→因此,選項(A)錯誤,選項(D)正確。
ㅤㅤ
二、懲戒優先原則
  • 當懲處與懲戒競合,公務員懲戒法採懲戒優先原則。
  • 意即,不論是「先懲處後懲戒」,還是「先懲戒後懲處」都以懲戒為優先,而不繼續懲處處分(一事不二罰)。
→選項(B)錯誤,懲處後仍可以懲戒,而且會使原行政懲處處分失效。
ㅤㅤ
三、一事不二罰原則
  •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選項(C)同一行為已受懲戒確定,事後發現情節更重者,得再予以懲戒。
→個人想法:如果發現有新證據足以影響、變更原判決,那也不能「再予」懲戒,這樣會造成罰兩次,所以若事後發現情形有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85條的再審事由,可以提起「再審」來對原判決聲明不服。
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48657
未解鎖
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 1.同一行為...
(共 20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