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不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公職人員關係人?
(A)公職人員之二親等姻親
(B)公職人員強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C)立法委員之助理
(D)直轄市長進用之機要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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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36), C(50), D(29), E(0) #3189786
統計: A(19), B(136), C(50), D(29), E(0) #3189786
詳解 (共 2 筆)
#624480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
Ⅰ.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①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②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③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④公職人員、①與②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⑤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⑥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Ⅱ. 前項⑥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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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C)、(D)分別符合②⑤⑥
→選項(B)信託財產的受託人在範圍內,但「強制」信託則否(不在公職人員關係人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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