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我國加值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營業人申報之溢付稅額,下列何者情況不能由主管稽徵機關
查明後退還之?
(A)因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B)因為本期尚未銷售導致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
(C)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D)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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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555), C(42), D(54), E(0) #2593262
統計: A(47), B(555), C(42), D(54), E(0) #2593262
詳解 (共 2 筆)
#4576141
第 39 條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
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
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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