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之規定,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那項資格?
(A)曾任國民小學教師 3 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 2 年以上
(B)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 1 年以上或合計 3 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 相關工作 2 年以上
(C)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 5 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 1 年,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 行政工作 2 年以上
(D)曾任國民小學教師 5 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 3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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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67), C(130), D(558), E(0) #1928435
統計: A(81), B(67), C(130), D(558), E(0) #1928435
詳解 (共 4 筆)
#3204864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4 條
(國小校長應具資格)
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
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
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年,
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前項第三款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資,於師資培育之大
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校長,得為大學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
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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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2831
33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4 條之規定,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那項資格?
(A) 曾任國民小學教師 3 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 2 年以上
(B) 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 1 年以上或合計 3 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 相關工作 2 年以上
(C) 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 5 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 1 年,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 行政工作 2 年以上
(D) 曾任國民小學教師 5 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 3 年以上
1.當過國小老師 無論是哪一款基本上都要曾當過國小老師3年以上(第二款可以放寬到國中3年/合計4年,但這樣記比較好記)
所以刪去(B)(C)
國民小學校長應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國民小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二、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三、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三年,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所以刪去(B)(C)
(B) 曾任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師 1 年以上或合計 3 年以上,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 相關工作 2 年以上
(C) 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 5 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至少 1 年,及國民小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 行政工作 2 年以上
2.有教育行政經驗
各級一級單位主管的學校:3年以上
薦任8職等/相當的教行:2年以上
(A) 曾任國民小學教師 3 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 2 年以上
(D) 曾任國民小學教師 5 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 3 年以上
2.有教育行政經驗
各級一級單位主管的學校:3年以上
薦任8職等/相當的教行:2年以上
(A) 曾任國民小學教師 3 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 2 年以上
(D) 曾任國民小學教師 5 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 3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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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2827
請問「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像是哪些學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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