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現行法規,偵查過程中,檢察官在行為人具有再犯危險性時,可先聲請保安處分,成年的精神疾患者最有可能受到何種保安處分?
(A)強制治療
(B)感化教育
(C)強制工作
(D)保護管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73), B(63), C(31), D(726), E(0) #3189141
統計: A(3273), B(63), C(31), D(726), E(0) #3189141
詳解 (共 4 筆)
#7062844
題目:偵查過程中,檢察官在行為人具有再犯危險性時
ㅤㅤ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條:
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亦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ㅤㅤ
刑法
第87條:精神障礙之監護處分
1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ㅤㅤ
第19條:精神障礙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ㅤㅤ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6 條:
1 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下列一款或數款方式執行之:
一、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或其他精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二、令入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機構接受精神照護或復健。
三、令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接受照顧或輔導。
1 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下列一款或數款方式執行之:
一、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或其他精神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二、令入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機構接受精神照護或復健。
三、令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接受照顧或輔導。
3
0
#7365360
-
A) 強制治療:專對精神障礙者的保安處分
《刑法》第87條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行為時之責任能力有問題(依同法第19條判斷),且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法院得對其施以「監護處分」。監護處分的本質即為強制治療,執行處所為司法精神醫院或其他精神醫療機構。 -
偵查中檢察官可主動聲請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規定,檢察官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於偵查中認為有先付保安處分之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之。這賦予檢察官在偵查階段主動聲請強制治療的法律基礎。此外,現行法亦有「暫行安置」制度,供偵查中具急迫性時先行處置。若被告在偵查中經精神鑑定確認有精神障礙,始能發動後續強制治療,此等司法精神鑑定亦應於偵查程序範圍內辦理。 -
(B) 感化教育
依《刑法》第86條規定,感化教育的對象限於「未滿14歲」或「未滿18歲」之少年,不適用於成年精神疾病患者。 -
(C) 強制工作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已宣告「強制工作」相關規定違憲,現行法下已無此種保安處分,且其原始適用對象為有犯罪習慣或因懶惰成習者,與精神疾病本質無關。 -
(D) 保護管束
保護管束或緩刑、假釋期間之付保護管束,均屬較為輕微、不具強制醫療性質的處分,無法有效治療精神障礙患者的再犯風險,不符合題幹「成年的精神疾患者」最可能受到的處分類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