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借錢給設籍高雄但久居新北市某公寓的乙,乙未依約定即時還款並有持續拖延之傾向,請問甲該如何救濟其權利?
(A)僅得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訴訟前應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C)甲乙於法院審理中得成立和解方案
(D)甲必須聘請律師方可提出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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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 B(1013), C(2627), D(134), E(0) #3189132
統計: A(332), B(1013), C(2627), D(134), E(0) #3189132
詳解 (共 6 筆)
#6065077
補:
強制調解事件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十、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十一、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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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532
(A)僅得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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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882
強制調解事件摘要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以下事件在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除第406條第1項所列情形外):
- 相鄰關係爭執:不動產所有人、地上權人或利用人之間。
- 不動產界線爭執:涉及界線或界標設置的問題。
- 共有物爭執:共有人間因管理、處分或分割引起的爭執。
- 建築物管理爭執: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間的管理問題。
- 不動產租金或地租調整爭執。
- 地上權相關爭執:涉及期間、範圍或地租問題。
- 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
- 僱傭契約爭執:雇用人與受雇人之間。
- 合夥爭執: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之間。
- 家庭財產爭執:配偶、親屬(血親或姻親)及家屬之間。
- 其他財產權爭執:標的金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備註
- 司法院可依情勢需要調整第11款之金額下限至25萬元或上限至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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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9426
甲借錢給設籍高雄但久居新北市某公寓的乙,乙未依約定即時還款並有持續拖延之傾向,請問甲該如何救濟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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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僅得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更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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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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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訴訟前應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更正:不適用「應」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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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404 條:
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
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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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乙於法院審理中得成立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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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377之1條:
1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D 甲必須聘請律師方可提出民事訴訟
資源:現行民事訴訟法在第一、二審並不採取律師強制主義,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己到法院進行訴訟,並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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