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私人辦公處所開庭
(B)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除視情形得由當地借用機關有關人員兼辦外,應由各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
(C)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各法院於開庭時蓋印信發交
(D)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得由法官全額收取,做為法官開庭之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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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688), C(168), D(6), E(0) #1870032
統計: A(12), B(688), C(168), D(6), E(0) #1870032
詳解 (共 2 筆)
#4170731
(A)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私人辦公處所開庭(X;利用「自有」辦公處所開庭)
(B)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除視情形得由當地借用機關有關人員兼辦外,應由各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O)
(C)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各法院於開庭時蓋印信發交(X;由各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D)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得由法官全額收取,做為法官開庭之酬勞(X;得將預蓋印信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委交當地借用機關代為徵收繳庫,再由當地借用機關將前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寄交委託法院入帳)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 (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 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B)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除視情形得由當地借用機關有關人員兼辦外,應由各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O)
(C)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各法院於開庭時蓋印信發交(X;由各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D)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得由法官全額收取,做為法官開庭之酬勞(X;得將預蓋印信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委交當地借用機關代為徵收繳庫,再由當地借用機關將前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寄交委託法院入帳)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開庭,係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定期或不定期在管轄區域內,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當地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 (以下稱當地借用機關) 辦公處所開庭,受理依法應由該法院管轄之訴訟、非訟或其他案件。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 4 條
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一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各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前項預蓋印信之用紙,使用前應先編訂號碼,使用時並應登記取用簿,由各法院院長指定專人負責查考。
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一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各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前項預蓋印信之用紙,使用前應先編訂號碼,使用時並應登記取用簿,由各法院院長指定專人負責查考。
臨時開庭期間應行收受之法收款,得將預蓋印信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委交當地借用機關代為徵收繳庫,再由當地借用機關將前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收入彙計單、繳款書等寄交委託法院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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