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藥師或藥劑生接受處方調劑,是單純的配藥與交付藥品的行為
(B)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藥事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皆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C)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時,醫師可以根據
藥事法之規定親自調劑自開之處方
(D)全民健康保險法中有強制醫藥分業的規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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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4), C(2416), D(92), E(0) #397680
統計: A(13), B(44), C(2416), D(92), E(0) #397680
詳解 (共 2 筆)
#1612681
醫藥分業-「藥事法」102條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如具有本法規定的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調劑。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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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685
調劑,係指藥師、藥劑生於調劑處所從接受醫師處方箋到病人取得藥品之間所為之調劑作業。
其過程包括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
再次核對、交付藥品及用藥指導,以及其他與藥品調劑有關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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