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的規定,依投票選出代表全國不分區與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政黨之選票至少應達多少比率以上,方得依得票比率分配立法委員當選席次?
(A)百分之二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四
(D)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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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468), C(138), D(10847), E(0) #355333

詳解 (共 4 筆)

#2725845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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