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下列何機關同意任命之?
(A)監察院
(B)考試院
(C)立法院
(D)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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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28), C(6148), D(150), E(0) #355335

詳解 (共 4 筆)

#2147341
行政-總統直接指定。。立法-人民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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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814

中華民國憲法

第104條(審計長之任命)


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相關解釋】釋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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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4841

另外補充~

考試委員任期也是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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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274
第 7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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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71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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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0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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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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