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見解,國家是否有義務建立替代役的制度?
(A)有
(B)有,但僅限於因宗教或良心自由而拒絕服兵役者
(C)無
(D)無,但針對因宗教或良心自由而拒絕服兵役者,則例外地應設置替代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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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0), B(154), C(1154), D(615), E(2) #132320

詳解 (共 8 筆)

#233633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以及免役...
(共 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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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27
  •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1/CL-C-091-104.htm
  • #490後實施替代役+#490隻字未提替代役=法官不認為國家有訂替代役規則的義務
  • 替代役制度原是為了解決宗教自由與兵役的衝突而設計。一九九四年八月修訂的德國基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任何人基於良心理由而拒絕武裝之戰爭勤務者,得服替代勤務」,即是一個比較法上的顯例。我國憲法並未規定得因宗教或良心理由拒服兵役,故曾發生役男基於宗教信仰而拒絕穿著軍服履行兵役義務,致連續判刑之案例。為解決此一問題,在大法官釋字四九○號解釋後,我國始開始進行替代役的規劃。但是,從替代役實施的現狀分析,多數為警察役,宗教因素者反而較少,這與外國立法例及我國的立法初衷並不相同!學者認為替代役應應改稱「社會役」,實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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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716

釋字490解釋理由書:…… ,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四條規定:凡身體畸形、殘廢或有箇疾不堪服役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第五條規定: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上開條文,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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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697
感謝ch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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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27
請問這是出自哪一號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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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542

這題目是不是錯了阿?你們怎麼看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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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見解,國家是否有義務建立替代役的制度?(A)有(B)有,但僅限於因宗教或良心自由而拒絕服兵役者(C)無(D)無,但針對因宗教或良心自由而拒絕服兵役者,則例外地應設置替代役制度
AB選項一樣 CD選項一樣...什麼鬼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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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124
應該是有吧!現在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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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690
所以依造6F講法不就國家要有義務建立替代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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