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有關住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並設定戶籍於該地,即為住所
(B)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C)住所無可考者,其居所視為住所
(D)無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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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6), B(147), C(187), D(44), E(0) #1696185

詳解 (共 5 筆)

#3705034

20 條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不以設戶籍為必要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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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357

不須設定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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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676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
該地。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住所。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二、在我國無住所者。但依法須依住所地法者,不在此限。
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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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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