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此稱之
為:
(A)執行業務之正當行為
(B)正當防衛
(C)緊急避難
(D)自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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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86), C(645), D(36), E(0) #1696190
統計: A(13), B(186), C(645), D(36), E(0) #1696190
詳解 (共 5 筆)
#2936276
正當防衛 針對人的攻擊
緊急避難 可以是不法侵害、自然災害、動物侵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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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68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
者為限。
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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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4201
法條題:
民法149正當防衛:(會有防衛過當的考點):自己或他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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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50緊急避難: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急迫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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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背法:一(1)個人的我(5)緊急躲進洞(0),有人攻擊我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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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8008
u緊急避難: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u正當防衛: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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