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有關債之消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人持真正存摺而蓋用偽造之印章於取款條上提取存款,應係民法第 310 條第 2 款債權之準占有人
(B)金融機關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肉眼辨認仍不能發見蓋於取款條上之印 章係屬偽造即可免責,此為無效之約定
(C)債之一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
(D)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清償地原則上於債務人之住所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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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541), C(229), D(142), E(0) #1696200

詳解 (共 7 筆)

#2491366
民法          第30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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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7349

民法第305條:「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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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9959

A 最高法院 68 年第 6 次民事庭決議「民法第三百十條第n二款之適用,須受領人為債權之準占有人,並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為要件。某甲持銀行n存摺及蓋有偽刻之名章之取款條,以存戶自居,向銀行提取存款後,經科學機器鑑定結果,n發現取款條所蓋存戶印文與所存印鑑不符,但其不符非肉眼所能辨識。似此情形,某甲所持n之銀行存摺雖屬真正,但取款條上所蓋印文既屬偽造,依本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九六五號n判例所示旨趣,某甲不能認為消費寄託關係中債權之準占有人,銀行既設印鑑,即不容藉口n非肉眼所能分辨而主張不知其非債權人,謂有該款之適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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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1397

3F引用條號寫錯,非305,是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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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689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
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
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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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0553

A錯在要持真正印章

B民法247-1定型化契約若內容顯失公平,約定部分無效
C民法308全部消滅才可以請求。若僅是一部消滅債務人可以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D民法314債權人之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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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8527

(C)的意思是如果是一部消滅

不能請求返還字據但可以在字據上備註已經還了多少
舉例
甲欠乙1000萬
甲還了五百萬
這時候甲當然不能請求乙返還借據
如果乙還了甲拿去滅掉
剩下的五百萬乙沒有證據沒有依據可以請求甲返還
為了避免這樣的事
甲可以請求乙在字據上備註還了五百萬
但不能請求返還字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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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10525
未解鎖
第 308 條   債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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