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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晉升專業職:民法大意#6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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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6年 - 10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晉升專業職:民法大意#65611 |
科目:
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6年 - 10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晉升專業職:民法大意#65611
年份:
106年
科目:
民法
44.下列何種情形,非「不得請求拾得遺失物之報酬」?
(A)拾得人未於 7 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B)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C)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
(D)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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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sam8038
B1 · 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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