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特殊教育法於 102 年 1 月 23 日修訂公布時,對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教人員中新增哪一類?
(A)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B)教師助理員
(C)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D)社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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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9), B(993), C(3515), D(298), E(1) #431722
統計: A(499), B(993), C(3515), D(298), E(1) #431722
詳解 (共 9 筆)
#1398767
▲ 98.10.23第十四條 (專責單位之設置與特教人員之遴聘)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102.01.23第十四條 (專責單位之設置與特教人員之遴聘及進用)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原條文僅規定應提供助理人員,且在子法「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將本法之「助理人員」限縮為「教師助理員」。然而特教學生需要的助理人員還包括以學生為主體的「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提供課堂參與和校園生活的支持服務,而現有的「教師助理員」乃是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教學評量,二者在工作執掌上有所區隔。故於本條明確規範學校應提供「教師助理員」和「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http://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63675FD5C1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FFFFFA00^017241020108^00054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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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208
綜合最佳解及2F,答案是否B及C都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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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988
可能要回去看修法歷程!因為新增的的確是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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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379
不是增加了「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這兩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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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1013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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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723
舊的條文: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 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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