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對於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其組成成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有班親會家長代表
(B)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C)應有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D)應有學校家長會長或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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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1), B(4283), C(118), D(550), E(0) #431728

詳解 (共 3 筆)

#684157

特殊教育法(2013.01.23)

第 4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 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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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41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Q:這樣子C選項也可以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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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8894
法條和辦法衝突時以法條為準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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