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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地政:2.民法#18779 | 科目:國營事業◆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地政:2.民法#18779

年份:103年

科目:國營事業◆民法

33. 下列何者屬裁判離婚事由?
(A)過失殺害配偶
(B)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
(C)生死不明已逾3年
(D)不能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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