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屬裁判離婚事由?
(A)過失殺害配偶
(B)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確定
(C)生死不明已逾3年
(D)不能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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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 B(574), C(1997), D(325), E(0) #703808

詳解 (共 9 筆)

#973327
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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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759
自編-「離婚必成七字訣」:
● 配偶直親互為虐,密婚偷情不堪虐;
● 不治惡疾難再續,惡意遺棄無人性;
● 配偶重大精神病,意圖殺害配偶命;
● 故犯罪刑逾六月,生死不明逾三年。
-------------------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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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786
有沒有逾很重要,因為六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刑法41),不用實際被關.超過六個月,基本上就是會入監,所以爲保護他方,他方可以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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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652
歸類錯誤,應該是法緒、法大、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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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497

所以第十款是"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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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750
什麼考選部?這不是經濟部聯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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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585
題目的確跳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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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00
這題應該是法緒的題目吧,寫行政法的題目寫到一半,突然跳出法緒的題目,讓小弟突然轉不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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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666
看試題來源,是在行政程序法的考題沒錯啊。
雖然是法緒的XDDDD。但應該要「尊重」考選部,不能亂擺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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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1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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