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時效不完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 消滅時起,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B)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1年內,其 時效不完成
(C)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 告時起,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D)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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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249), C(341), D(127), E(24) #703809

詳解 (共 10 筆)

#974063
時效不完成:指時效期間將近完成之際,對於權利人有不能或難於行使權利的事由存在,使時效暫時不完成。待至障礙事由消滅後再經過一定的期間,時效始能完成。

(1)事變: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防礙事由消滅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民法139條)。
(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 
1.須有事變
2.須事變致不能中斷時效
3.須事變於期間終止時存在
4.自其防礙事由消滅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2)繼承人未確定: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民法140條)。
(時效因繼承人、管理人未確定而不完成) 
如被繼承人之時效將屆債權等,因被繼承人死亡,則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3)欠缺法定代理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民法141條)。
(時效因欠缺法定代理人而不完成) 
能力欠缺。
保障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不因欠缺法定代理人而受損。六個月為讓其自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後能審視其權利是否有未主張之緩衝期。

(4)法定代理關係存續: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 ,於代理關系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民法142條)。
(因法定代理關係存在而不完成) 
如法定代理人行使監護權之行為,縱代理關系消滅,關於被代理人之權利保障,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監護

(5)婚姻關係存續: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民法143條)。
(因夫妻關係存在而不完成) 
婚姻關係:例如夫毆打妻,侵權行為依民法197是二年時效,如果二年內妻沒有起訴,而二年後夫妻離異,妻仍可於離婚後一年內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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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3123

phpIwjYEW.png#s-81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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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8964
「天災」一個月,關於「人」六個月,關於「...
(共 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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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335
天災一個月,關於人六個月,關於關係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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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262

Mei 國一下 (2013/11/08 10:09):41     
1.消滅時效不完成:是指時效期間對於權利人有不能或難於行使權利的事由存在,使時效暫時不完成,待障礙事由消滅後再經過一定的期間,時效始能完成。
 
2.消滅時效不完成事由:
   (1) 天災:1個月。
   (2) 繼承人或管理人未確定人選:6個月。
   (3) 欠缺法代:6個月。
   (4) 法代關係存在:1年。
   (5) 婚姻關係: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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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59
本題答案於104年2月9日公告 修正改為『B或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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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119
24. 關於時效不完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 消滅時起,6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更正:(民法139條)。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B)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1年內,其 時效不完成
更正:民法第14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PS:看不出哪裡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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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21
A §139:1個月
B §142
C §140
D §14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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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264
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不完成之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不完成,是指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而重行起算
(B)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1 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C)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1 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D)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3 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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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270

第139條(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140條(時效因繼承人、管理人未確定而不完成)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解釋.判例】80年台上2497
第141條(時效因欠缺法定代理人而不完成)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142條(因法定代理關係存在而不完成)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143條(因夫妻關係存在而不完成)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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