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何者非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A)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B)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C)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D)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 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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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67), C(65), D(595), E(0) #3086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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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4481
口訣:三妾占欺信恐髒→三妾占妻性恐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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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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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387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1.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之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之罪。
二.竊盜罪
三.侵占罪
四.詐欺罪
五.背信罪
六.恐嚇罪
七.贓物罪
2.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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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8010
■ 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可否上訴三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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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864
新修訂:
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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