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中華民國憲法之規定,下列何者職掌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A)司法院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B)任務型國民大會
(C)司法院憲法法庭
(D)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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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0), C(1027), D(7674), E(0) #375438
統計: A(16), B(30), C(1027), D(7674), E(0) #375438
詳解 (共 6 筆)
#463877
131
2
#484115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
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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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876
(c)第二條
|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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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9396
2019年1月4日公布之《憲法訴訟法》在2022年1月4日實施,原大法官會議改制更名為「憲法法庭」,以法庭方式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及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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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3294
請問為什麼不是C?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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