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民國 105 年 6 月 1 日修正通過的《國民教育法》中 第 3..-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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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求按讚 大二上 (2024/03/08)
112年6月21日修法了
原法條:
第三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定之。 現行法條:
第四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修法原因: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列為本條。 三、因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對特殊教育學生之修業年限已有相關規定,爰刪除第二項。 四、現行國民補習教育,係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補教法)辦理,且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國民補習教育之規定,業增訂於第九章,第三項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