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據 101/5/25「警勤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戶籍被逕遷至戶政事務所或監獄者,戶籍地警勤區員警對戶內人口:(A)每一個月 (B)每半個月 (C)每三個月 (D)七日內。必須與上述機關(連繫窗口人員)保持聯繫,並註記相關簿冊替代訪查。